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吳榮昌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吳榮昌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妍爾┌───────────────────────────────────────┐│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號│││臺幣)│││├──┼────┼───────┼──────┼─────┼──────┬───┤│001│ 李靜蓉 │108年7月3日│10萬元│0000000號│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 朴子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