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豪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思豪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7日至同年9│105年10月11日││││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9號│106年度偵字第4088、│││││561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8號│107年度簡字第1111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8號│107年度簡字第1111號│││├────┼──────────┼──────────┼──────────┤││判決│107年4月9日│107年8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27號│107年度執字第4672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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