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3號
原   告  阮氏 明心
代 理 人  許文榮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許若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許若綺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改名、監護或輔
助宣告外,其餘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
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許若
綺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死亡,有本院收文章、被告戶籍謄
本在卷,被告既於起訴後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爰依首
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並陳明是
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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