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林金山
上列原告請求 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原抵押權人全部繼承人
為被告(應該列明其姓名及住所),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原
告的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請塗銷的抵押權,原權利人 曾平連 (民國前00年
0月00日生)已經在民國45年3月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
本可證,則本件抵押權就由曾平連的繼承人繼承,並且本件
的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因此,本件訴訟
必須以曾平連的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原告雖然在107年10月29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追加曾平連的部
分繼承人為被告,但還是只有把曾平連的一部分繼承人列為
被告,當事人適格仍然有欠缺。
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要數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如果有欠
缺,法院應該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的訴訟。本
件起訴,當事人適格既然有欠缺,本院因此限期原告在收到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
原告的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