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許榮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躼頭 之繼承人、 黃丁海 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 黃萬壽 、黃老鉗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黃萬壽、黃
  老鉗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
  改名、監護或輔助宣告外,其餘省略)。
二、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
  人完整姓名及地址;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
  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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