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許榮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躼頭 之繼承人、 黃丁海 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 黃萬壽 、黃老鉗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黃萬壽、黃
老鉗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
改名、監護或輔助宣告外,其餘省略)。
二、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
人完整姓名及地址;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
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