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瓊諄 、 黃丰玫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丰玫應就坐落彰化縣○
○市○○段○○○○號土地及同段551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
)93年4月14日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瓊諄所有,如相
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本院於107年12
月11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相對人
黃丰玫迄未回覆,相對人黃瓊諄之通知則因查無此人而退件
,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