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1號
原 告 來麗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玉 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