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920號
原   告  林嘉晏林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