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清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鎮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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