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8號
原   告  蔡山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新巖蔡錫輝王水樹紀政成 間請求返還款
項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4,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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