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8號
原 告 蔡山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新巖 、 蔡錫輝 、 王水樹 、 紀政成 間請求返還款
項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4,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