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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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姓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母(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2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