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5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林秋蓮
林文英
劉林阿匏
李林阿香
林秀理
林 蔡玉環
林秀燕
林子能
林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