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5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林秋蓮
       林文英
       劉林阿匏
       李林阿香
       林秀理
      林 蔡玉環
       林秀燕
       林子能
       林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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