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9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江俊億
被   告  杜少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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