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顏華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顏春露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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