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呂莉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五年度羅簡
字第一七三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呂莉筠之債權人,業經
取得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94號支付命令在案。茲查相對
人呂莉筠前因遺產分割協議與其他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資產公司)訴訟(歷審案號:10
5年度羅簡字第173號、105年度簡上字第68號、106年度羅簡
更㈠字第1號,下稱本案)。為確保債權,聲請閱覽本案卷
宗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呂莉筠因積欠聲請人信用卡費,經聲請人訴請
清償債務,本院於106年11月7日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4294
號支付命令,並於同年12月5日確定;又相對人呂莉筠與訴
外人摩根資產公司前亦因信用卡債務未予清償,經摩根資產
公司對相對人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即本案),本院
於105年8月15日以105年度羅簡字第173號判決摩根資產公司
敗訴在案,摩根資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民事庭以
105年度簡上字第68號發回判決,復本院以106年度羅簡更㈠
字第1號審理,惟摩根資產公司因達成和解,撤回本案等情
,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
是以,相對人先前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及相關繼承情形,關涉
聲請人之債權,足認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再
者,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從而,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173號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