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7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黃煜翔
被 告 蔡德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