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