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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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460號
即 被 告 于茲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6,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