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楊錦華
訴訟代理人  陳韶言
被   告  胡敏中
訴訟代理人  陳育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及被告應提出會
單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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