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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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鎮
陳俊隆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23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聲鎮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俊隆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事實
一、吳聲鎮與陳俊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竊盜、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竊取時間,由吳聲鎮在新竹縣芎林鄉山區架設陷阱補網,俟他人進行放飛發訓練之賽鴿飛至,利用上開補網陷阱捕獲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賽鴿而竊取之;吳聲鎮再至新竹市南寮漁港附近某便利商店,將抄有竊得之賽鴿腳環上編號及電話之紙張交給陳俊隆,由陳俊隆分別在新竹市某處撥打公用電話予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即鴿主,並對其恫稱:其放飛之賽鴿在伊手上,必須匯款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金額,賽鴿才能贖回去等語,致鴿主即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並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陳俊隆申設之新竹市農會三姓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新竹南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俊隆旋提領得手,2人朋分贓款方式為1隻鴿子所得贓款, 吳鎮聲 可分得新台幣(下同)
900元至1,200元,其餘由陳俊隆分得。嗣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聲鎮、陳俊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吳聲鎮、陳俊隆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吳聲鎮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5至10、94、95頁;本院卷第52至56頁)。
(二)被告陳俊隆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2至14、88至90頁;本院卷第52至56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 徐肇榮 、 張文雄 、 劉得鴻 、 張深潭 、 翁仁權 、 陳瑞金 、 陳國照 、徐肇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8至38頁)。
(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4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見偵查卷第39至44頁)。
(五)新竹市農會函暨所附被告陳俊隆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函暨所附被告陳俊隆申設之南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立帳申請書影本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查卷第80至86頁)。
(六)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見偵查卷第45至50頁)。
(七)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吳聲鎮、陳俊隆犯行至堪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吳聲鎮、陳俊隆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被告吳聲鎮、陳俊隆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二)共同正犯:被告吳聲鎮、陳俊隆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被告吳聲鎮、陳俊隆就其所犯之7次恐嚇取財犯行,其時間、地點相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自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吳聲鎮、陳俊隆年輕力壯,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自組擄鴿集團,以竊得之賽鴿為脅恐嚇鴿主取財,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參與之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346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竊取時間│被害人│遭竊│匯款時間、金額│主文罪名及宣告刑││號│││鴿數│及匯款帳戶││├─┼────┼───┼──┼───────┼──────────┤│一│98年5月4│翁仁權│2隻│翁仁權於98年5│吳聲鎮共同犯恐嚇取財│││日上午某│││月4日,在龍潭│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時│││南龍郵局,匯款│陳俊隆共同犯恐嚇取財││││││5,000元至上開│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新竹南勢郵局│││││││帳戶內││├─┼────┼───┼──┼───────┼──────────┤│二│98年5月4│陳國照│2隻│陳國照於98年5│吳聲鎮共同犯恐嚇取財│││日上午某│││月4日中午12│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時│││時11分許,在龍│陳俊隆共同犯恐嚇取財││││││潭鳥林郵局,匯│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款4,500元至上│││││││開新竹南勢郵局│││││││帳戶內││├─┼────┼───┼──┼───────┼──────────┤│三│98年4月1│陳瑞金│11隻│陳瑞金之太太彭│吳聲鎮共同犯恐嚇取財│││9日某時│││ 瑞香 於98年4月│罪,處有期徒刑捌月。││││││20日下午3時42│陳俊隆共同犯恐嚇取財││││││分許,在竹東二│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重埔郵局,匯款│││││││20,000元至上│││││││開新竹南勢郵局│││││││帳戶內││├─┼────┼───┼──┼───────┼──────────┤│四│98年6月│張文雄│1隻│張文雄於98年6│吳聲鎮共同犯恐嚇取財│││19日上午│││月19日中午12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某時│││2分許,在新竹│陳俊隆共同犯恐嚇取財││││││學府路郵局,匯│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款2,000元至上│││││││開新竹農會三姓│││││││橋分行帳戶內││├─┼────┼───┼──┼───────┼──────────┤│五│98年6月│徐肇榮│2隻│98年6月19日中│吳聲鎮共同犯恐嚇取財│││19日上午│││午12時30分許,│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某時│││在竹北六家郵局│陳俊隆共同犯恐嚇取財││││││,匯款3,500元│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至上開新竹農會│││││││三姓橋分行帳戶│││││││內││├─┼────┼───┼──┼───────┼──────────┤│六│98年6月│劉得鴻│5隻│98年6月19日中│吳聲鎮共同犯恐嚇取財│││19日上午│││午11時23分許,│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某時│││在新竹縣竹北市│陳俊隆共同犯恐嚇取財││││││中山郵局,匯款│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000元至上開│││││││新竹農會三姓橋│││││││分行帳戶內││├─┼────┼───┼──┼───────┼──────────┤│七│98年6月│張深潭│2隻│張深潭於98年6│吳聲鎮共同犯恐嚇取財│││19日上午│││月19日中午11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某時│││51分許,在竹北│陳俊隆共同犯恐嚇取財││││││郵局,匯款│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600元至上開│││││││新竹農會三姓橋│││││││分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