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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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趙俊銘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吉生 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而被告黃吉生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53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1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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