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 杜明星
謝祥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