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 杜明星
謝祥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