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南 特別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鄭世文
羅文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采軒 (即原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劉定安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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