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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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志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