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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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原告 廖乙歡 被告 鍾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3月20日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42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3月22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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