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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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馨徽葉耀鴻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8,622元,應繳裁判費為135,1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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