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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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5號原告 王裕彰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 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高匯新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6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基本工資差額及加班費208,440元、資遣費12,764元、預告工資16,648元、特別休假工資8,410元、提撥6%退休金26,386元,合計272,649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9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計算式:3,860元-1,987元=1,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劉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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