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凱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志偉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又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94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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