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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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國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儲鳴霄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21 號裁定(112.05.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 字第 10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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