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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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5號原告NellyBrown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法院組織法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狀內容以英文陳述部分,應依上開規定補正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中文譯本,並說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9,000元之原因事實為何。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