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3,1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為新台幣134,02,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0,00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83,170元,尚欠新台幣4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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