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2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毒偵字第33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5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減刑後,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其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依該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於96年11月21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之2住處房間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中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記事項: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97年度毒偵字第331號),核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書記官陳淑華審判長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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