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36號、96年度戒毒偵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淨重壹點柒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陸公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貳點捌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96年度戒毒偵字第197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海洛因2包(總淨重
1.76公克,空包裝重0.7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2.872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總淨重1.76公克,空包裝重0.7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2.872公克),其中海洛因部份業經警查扣後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局95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120017875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