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6號上訴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上訴人丙○○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複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甲○○為上訴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関新欉 ,惟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變更為甲○○,有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第20屆職司委員會議會議記錄附卷可按。是依首揭規定,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王淇梓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