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55號原告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告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吳俊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送達後,被告始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並聲明承受訴訟,有翠堤香檳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九屆管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會議紀錄可稽,經核並無不合。
本件准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程怡怡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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