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凱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公示送達登報│315元│││費│││├──────┼────────────┼───────┤│合計│31,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