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43、10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20日1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經警查獲其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4包,且其係為施用而持有上開毒品,其因此所涉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1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43、10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毒聲字案卷、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上開查扣之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與驗後淨重均詳附表所示)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5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8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詳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高港警刑字第1060200416號卷第38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雅如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備註│├──┼──────────┼──────┼──────┼────────────────┤│1│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合計7.328公│合計7.238公│經檢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袋4個)│克│克│成分(詳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高港警刑字第1060200416號卷第││││││38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5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8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