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陳清乙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富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清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