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金城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7年1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8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