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簡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抗字第九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給付會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本院基隆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六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基隆簡易庭。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據原告即抗告人所調閱之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被告即相對人確實設籍於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村港西五五號之一,向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訴訟,自無違誤,原審逕認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尚嫌無據,爰求予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法院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本院轄區,依據前揭規定,抗告人向該相對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本院基隆簡易庭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會款,於法應無不合。原裁定認無管轄權,自有未洽,爰廢棄原裁定,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B法官林李達~B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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