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扶養義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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