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吳聲振
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吳**之姓名,致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起
訴狀上被告吳**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
知已於108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