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林世峰
被   告  黃圩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306元,及其中新臺幣95,403元自民
國95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222元,及其中新臺幣230,085元自民
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05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借款利息依年息18.25%固定計付,被告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依年息20%計付
延滯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現仍積欠原告借款95,403元
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未償付。又被告於94年4月28日向
原告借款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月為一期
,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則依年息15%固定計付,被告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現仍積欠原告借款230,
085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未償付。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攤還型)、交易明細表等文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