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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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608號

原告 吳譽方

被告 郭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18萬元,雙方約定之清償期限為110年12月15日止,惟被告未依約還款。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及借據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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