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債務人 梁明發梁藤勳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梁明發(即梁藤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更生,有前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月7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同年月1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惟逾半數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而未能獲得可決。然觀諸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條方式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0,999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791,928元,清償成數為6.7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任職於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據其陳稱每月薪資
約26,320元,另每年有端午及中秋獎金各500元、年終獎金8,000元,加班費則依時數另計,數額並不固定,有本院庭詢筆錄在卷可參。而依該公司所陳報自103年1月至104年17月之薪資單明細所示,其平均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及人事保證險)為28,515元,前開薪資之計算,應可認已涵括債務人可獲取之加班費,是本院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8,515元作為計算其償債能力之依據。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個人必
要支出,包括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8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房屋租金4,750元及一名子女之扶養費3,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共計15,750元。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收據、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及其子學費收據等件為憑,又雖債務人未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惟若以行政院內政部公布之105年度台北市最低生活費作為債務人生活費之審酌標準,其每月最低必要支出(含扶養費)至少需18,162元【計算式:105162+3000=18162】,惟債務人所陳支出顯低於上開金額,堪認債務人所列項目係屬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且支出金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並無疑義。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必要,而以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已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清償金額791,928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既已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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