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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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楊哲晉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第四七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哲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楊哲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四六一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三紙、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紙、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