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彰化縣○○鎮○○路○○○號「富崧影音多媒體」之負責人,明知影片「古墓奇兵」、「鬼計神偷」係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未經授權不得任意出租。竟仍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向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一百元之代價,購買他人擅自重製之影片「古墓奇兵」VCD光碟片八片(共四套)、「鬼計神偷」VCD光碟片二片(共一套),再自九十一年二月間之某日起,未經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即擅以每套不詳之價格,在上址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覽以營利。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九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重製之光碟片十片,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簡璽容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