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92號

上訴人 高可娣

被上訴人 熊秀慧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暱稱 高鈞鈞 ,為專業主持人、模特兒,被上訴人藝名 熊海靈 ,為知名藝人,兩造分別於Youtube網路平台經營頻道,伊經營「鈞鈞大實話」頻道(下稱上訴人頻道),被上訴人則經營「熊寶貝」頻道(下稱系爭頻道)。詎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在系爭頻道中,直播發表標題為:「熊寶貝生氣了!藍白到底合不合? 詹江村 」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各稱附表㈠至㈨言論)誹謗伊,並揭露伊之隱私,侵害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20萬元本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言論並無指名道姓,僅是伊對於直播圈狀況感想之抒發,亦無透露任何可資識別上訴人身分之資訊,伊於系爭言論之陳述均有依據,且係伊意見表達,非惡意憑空捏造,上訴人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伊於系爭言論所述各節,均可受公評,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隱私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本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14日,在系爭頻道中直播系爭影片,而發表系爭言論等情,有系爭影片光碟、截圖、系爭言論逐字稿可稽(本院卷第21至23、17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謗誹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之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actualmalice)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㈠、㈢、㈧言論指摘伊偽單身,然伊自108年入直播圈起,一直強調自己死會,已有另外一半等情,固據提出上訴人頻道留言截圖為憑(原審卷第57至59頁);被上訴人辯稱伊係因後來知道上訴人有小孩也結過婚,認為不需要隱瞞,始為上開言論等語。而上訴人自承伊曾於伊小孩說Daddy時,阻止小孩講下去,於當主持人時訪問伊2位小孩等情(原審卷第11至13、141頁),雖亦稱係不希望太多私事暴露(原審卷第141頁),惟仍足認上訴人客觀上有阻止伊小孩提及爸爸、以不認識之第三者角度採訪伊小孩等行為,則被上訴人於附表㈠、㈢、㈧言論陳述上訴人隱瞞有小孩仍以單身自居等節,並非毫無根據,自行杜撰。至上訴人雖未對外宣稱伊單身,然被上訴人基於上訴人有上開行為,理解為上訴人隱瞞有小孩,而評論上訴人非單身,並未逾越一般人之認知,難認係基於惡意而為評論。又上訴人為直播主,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其是否有小孩、有男朋友、是否結過婚,固非公共議題,屬私領域之範疇,惟其有無刻意隱瞞或欺騙之情形,亦影響觀眾對其品格、誠信之判斷,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從而,被上訴人以伊見聞上訴人與其小孩互動情形等事實為基礎,發表上開言論,可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其使用之詞足令人產生負面觀感,或使上訴人感到不快或難堪,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不能認為已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附表㈡、㈦言論誹謗伊等情;被上訴人辯稱伊所述為真實等語。而上訴人陳稱伊有時候會用經紀人或公司來領酬勞,伊妹妹也可以當伊之經紀人等語(本院卷第88頁),上訴人於其頻道直播中亦稱國中時跟著那群耍流氓的一起抽菸等語,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影片光碟及逐字稿可佐(原審卷第151頁),堪認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使用其妹妹身分證、抽菸等節屬實,難認附表㈡、㈥言論有何不實而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

 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㈤言論指摘伊硬要坐主桌,然在場人員已為伊澄清伊並未要求坐主桌等情,固據提出上訴人頻道直播截圖、逐字稿、留言為憑(原審卷第61至65頁);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當天抵達現場後,即請隨行網友先佔主桌之空位,經與主辦單位確認,現場並未保留主桌位子予上訴人,隔天上訴人做了一個標題聲稱:對啦,我沒資格跟 韓國瑜 市長坐同一桌,伊始為上開言論等語,並提出上訴人109年1月26日直播影片及摘錄文為憑。而上訴人自承伊當天有坐主桌(本院卷第89頁),其於上開直播影片亦稱:「我已經想好了,我那天就是在主桌,一口飯沒吃,我就在盯著現場...我在現場等麼,我在等 虎哥 (即 周錫瑋 )宣布,虎哥如果宣布他要選黨主席,韓市長如果在旁邊,我已經想好了,我就當場,啊!我肚子痛!我就當場發瘋,叫救護車來...我就會把現場弄亂,我就會裝死裝昏」(本院卷第111至113、117頁),堪認被上訴人陳述上訴人當天坐主桌乙節為真實,被上訴人雖評論上訴人有目的性坐主桌係硬要坐主桌,然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基此而為之評論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仍難遽謂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㈥言論指摘伊罵周錫瑋、 鄭正鈐 ,然伊與其2人沒有嫌隙,113年鄭正鈐選舉找伊主持2場,伊也和周錫瑋同台等情,固據提出上訴人頻道影片截圖為憑(本院卷第41至43頁);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在直播中多次表示有高層試圖打壓她,並試圖將負面觀感施加於一些政治人物上,伊始為上開言論等語,並提出上訴人110年5月7日直播影片及摘錄文為憑。而上訴人於上開直播影片稱:「我從來不覺得我講到鄭正鈐委員是不對的,我講到虎哥我自己都很難過,我真不該講他!我講到他,我真的很難過...可是沒辦法,我怎麼得罪虎哥的...我是因為挺韓得罪的耶!...我沒有得罪啦,因為虎哥的度量非常的大,原因是因為我挺韓才變成這樣的...,我要帶著我的錢錢,突然講到,因為 安安 都叫鄭正鈐委員錢錢,那也沒什麼啦,說真的反正也都已經過了,真的是沒有什麼」(本院卷第109至111、117頁),可知上訴人確曾發生因講述周錫瑋、鄭正鈐而得罪人之事件,被上訴人雖以罵周錫瑋、鄭正鈐形容上訴人講述周錫瑋、鄭正鈐而得罪人,然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基此而為之評論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仍難遽謂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㈣、㈨言論誹謗伊等情;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習慣於利用對他人提告民刑事訴訟之方式來對待不同言論不同意見之人,伊始為上開言論等語,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44號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301號民事簡易判決、同院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為憑(本院卷第125至158頁),足認上訴人確曾多次對他人提起訴訟,則其是否以此對待不同意見之人,係可受公評之事,而關於上開言論提及「被出征」、「霸凌別人」等含有評論、意見表達在內,因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基此而為之評論又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個人意見之表達,縱其內容令上訴人不快,然尚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仍難遽謂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⒍基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云云,尚非可採。

 ㈢被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信用權?

 ⒈按所謂信用,乃指對他人之經濟上評價而言,為個人有關經濟方面之名譽,換言之,信用權係廣義名譽權之一種,是信用權有無受侵害,即應視被害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有無遭貶損而言。

 ⒉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信用權,惟並未具體指明其係何社會上之經濟評價遭貶損,已難採信,況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業如前述,則上訴人猶主張其信用貶損云云,並非可採。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信用權云云,尚非可採。

 ㈣被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

 ⒈按所謂隱私權,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上訴人雖主張伊有於何時、何方法向何人揭露伊個人生活私領域以及個資之決定權,被上訴人於附表㈠、㈡、㈢、㈧言論提及伊之私人隱私及個資,侵害伊隱私權云云。而被上訴人於附表㈠、㈢、㈧言論提及上訴人有小孩、小編是男朋友等情,固屬上訴人私領域事項,然上訴人既為公眾人物,且於公開場合訪問其小孩,依社會通念,其有無小孩、男朋友等,難認上訴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況被上訴人於附表㈡言論提及上訴人用其妹妹身分證領取通告費,事涉此舉是否適當合法,更非隱私範疇,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論,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業如前述,已難認被上訴人為上開言論有何不法性,且經依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就被上訴人發表上開言論之目的、方式、態樣等加以衡量,被上訴人僅籠統提及上訴人之家庭成員、感情等,尚難認有超過言論目的而濫用個人資料之情事,而未逾越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是上訴人主張上開言論不法侵害伊之隱私權,亦難認有據。 

 ㈤基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信用、隱私云云,並非可採,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㈠明明就已經有小孩了,然後他就說他是單身。

㈡上庶民大頭家隱瞞年齡他用他妹妹的身分證,這些都是事實。

㈢明明結婚了,韓國瑜的造勢場上,他的兩個小孩上台,他當主持人他還訪問那兩個小孩小朋友你們幾歲?你們支持誰?…你們會講英文嗎?…小朋友你們的英文好棒唷,…結果,那兩個小孩是他的小孩,你們敢相信嗎?…我們演藝圈也沒有這種人,我們演藝圈的人,有小孩他們都不會隱瞞,最後最可怕最後被起底還在凹還在騙。

㈣只要跟他們合作的人,最後都會被出征。

㈤陸軍官校專修班的那一場餐會,中秋節餐會,他們邀請我當貴賓,我推薦他去,我問他你想不想去,他說當然想去,我推薦他去,我是被安排跟韓國瑜、周錫瑋坐一桌,坐主桌,他硬要坐主桌,…當天我在賣書的時候,因為我出了一本書叫做裝甲車的女兒,因為我哥哥是陸軍官校專修班35期,韓國瑜第40期,我哥哥的同學同袍義務帶著我…一桌一桌去…賣書,…是那個人跟我講那位直播主硬要坐主桌。

㈥那時候天天拿著一支手機罵周錫瑋,罵鄭正鈐,說他們是幕後指使者。

㈦之前跟我說他要養家,他晚上要教英文,那時候我還不知道他有兩個小孩,我晚上都不敢打電話給他,因為他的嗓子都啞了,結果搞了半天她是菸嗓,抽菸就抽菸嘛,對不對。

㈧然後晚上我都不敢打電話給他,可以騙網友,騙粉絲說自己單身,搞了半天小編是他的男朋友,天哪一切的一切都是假的。

㈨是你們在霸凌別人吧,各位好朋友,是他們在霸凌別人吧,是的人,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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