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曾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6,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