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鄭森花 訴訟代理人 陳盈良 被告 廖嵩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8月8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